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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 - 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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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舍:

            中華民國90年04月26日內政部(90)台內營字第9083054字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輔字第900116718號字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發布

            中華民國92年01月0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7422號,農輔字第0910051253號令修正第三條發布

            中華民國93年06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30083788號令、行政院農會委員會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62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8 條條文發布 農業發展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               民,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 (1)、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 (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兩年者。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 (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 (4)、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
  • (5)、申請人為該用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二. 資材室

          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5條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三份,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 申請書。
  • 經營計畫書。
  •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免予檢附。
  • 設施配置圖,及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 位置略圖。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但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付。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3月2日農企字第0940010235號函檢送之「研商農業用地申請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相關審查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二)之決議,針對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有關「自有農業用地」面積之計算,應以0。1公頃為最申請面積下限。至於其他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仍應依該辦法相關規定所定之興建面積、高度及條件據以審查。
資材室的面積小於45平方公尺,免建照,還是必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核准後,會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45平方公尺以下的資材室於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後,即可申請水電及門牌。 
45平方公尺以上因為要申請建築執照,所以要先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在申請建築執照,等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才能申請水電及門牌。